外貿術語極大地方便貿易流程、明確買賣雙方貿易權責,目前在國貿易中規定了十三種貿易術語。工業企業在對外出口產品時,巧妙選擇貿易術語將可以企業減少責任、節約成本。
出口貨物時,出口方多爭取按CIF或CIP方式成交。這是因為,在CIF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他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如不得已采用FOB條件成交時,對于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以免賣方貨已備好,船遲遲不到,貽誤裝期的事情發生。
FOB、CFR和CIF術語只適用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而不適用于空運、鐵路和公路運輸。如買賣雙方擬使用空運、鐵路和公路運輸,則應選用FCA、CPT和CIP術語。在我國,隨著使用集裝箱運輸和多式聯運方式的不斷擴大和發展,為適應這種發展趨勢,可以適當擴大使用FCA、CPT和CIP術語。
另外,對運輸方面的要求各不相同,運費開支的大小也有差異。有些貨物價值較低,但運費占貨價的比重較大,對這類貨物,出口應選用FOB術語。成交量的大小,也涉及運輸安排的難易和經濟核算的問題,因此,也要考慮貿易術語的選用。
港口的裝卸條件上,各國均有不同,收費標準也多樣,港口的裝卸作業習慣也有差別。對于裝卸條件較差、裝卸費用較高和習慣上須由買方承擔裝船費、賣方承擔卸貨費的港口,企業在出口時應采用CIF Exship’sh01d或CFR Exship’sh 01d貿易術語。
本文來源自: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