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河南律師黃文得一行二人到甘肅隴南市兩當縣出庭,入住當地景云嶺酒店,選了每日268元的房間,并預付了兩間房的費用及押金共計800元。次日,因庭審延時,直到下午3時許才趕回酒店退房,卻被酒店要求收取半天房費。
圖為酒店前臺
面對“延遲退房2個小時,酒店加收半天房費”的所謂行業慣例,黃文得較了真。他認為酒店沒有事先告知,延遲退房2小時收取半天房費不合理;更何況268元的房費是按照全天24時計算,延遲2小時,應該是22元,兩間房合計44元。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無果后,他起訴了酒店,要求退還加收房費268元。
歷時8個月,經過一審、二審程序,黃文得近日收到了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判決酒店退還多收的房費224元。
延退2小時被收半天房費
律師認為應按小時計費
黃文得是河南鼎厚律師事務所律師,今年1月10日,他和朋友抵達甘肅隴南市兩當縣,當天13時52分左右,兩人前往景云嶺酒店住宿,選擇了每日268元每間的房間,黃文得的朋友預付了兩個房間的房費及押金共計800元。
9月5日,黃文得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他當時和朋友來到兩當縣,準備次日參加兩當縣人民法院的一個庭審,因該酒店距離法院步行僅10分鐘路程,為了方便出庭,選擇了該酒店。1月11日,因庭審延時,當天15時后他們才趕往酒店退房。
“退房時,酒店稱延遲退房,要收取半天的房費,兩間房共收取268元,總房費804元,因此酒店不退押金,我們還需要補4元。”黃文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時他就提出了質疑,認為酒店沒有提前告知,且延遲退房2小時收取半天房費不合理。
黃文得說,他當時提出了解決方案,認為268元的房費是按照全天24時計算,延遲2小時,應該是22元,兩間房合計44元,才是比較合理的,但酒店不接受。為此,黃文得與景云嶺酒店前臺工作人員發生了爭執。
律師起訴酒店拒絕調解
一審敗訴
黃文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時酒店方稱可以不用補4元錢,但他并不認可。雙方爭執無果后,他向兩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酒店違規經營。
直至當日16時24分左右時,由于要趕回河南,他按照酒店工作人員要求,補交了4元房費。酒店按照兩間房、一天半,合計收取了804元,同時開具發票一張,載明購買方名稱為黃文得,銷售方名稱為甘肅景云嶺酒店有限公司,并注明“延遲退房加收半天房費”。
今年1月23日上午,兩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前往景云嶺酒店調查,經現場檢查后,于次日作出不予立案處罰意見。
今年4月,黃文得通過網上立案,向兩當縣人民法院起訴景云嶺酒店。他認為,工作人員并未告知次日退房時間,也并未告知延遲退房需要加收半天房費事宜,加收半天房費不公平、不合理,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酒店強行加收半天房費,加重了自己的責任,應當認定無效,酒店據此收取268元延遲退房的房費應當予以退還。
4月25日,法院通過網絡進行了庭審。庭審中,酒店辯稱,酒店房卡和前臺“溫馨提示牌”上載明了退房時間等,證明酒店已經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同時,景云嶺酒店主張入住次日14時至18時之間退房加收半天房費屬“行業慣例”。
圖為酒店房卡
“庭審結束后,我們拒絕調解。5月底,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稱酒店按照‘14時以后、18時以前辦理退房手續,酒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費’的交易習慣收取房費具有合理、合法性,駁回了我的全部訴訟請求。”黃文得說。
二審勝訴
“行業慣例”于法無據且格式條款無效
一審判決后,黃文得不服,向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按照他們的規則,14點退房,超過一分鐘也要收半天房費,這是‘霸王條款’,是不合理的。”黃文得說。
今年8月22日,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酒店退還多收的房費224元。
黃文得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了終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景云嶺酒店公司認為公司已在房卡上載明退房時間,且入住次日14時至18時退房加收半天房費系行業慣例,故可認定該內容即該時段退房加收半天房費系景云嶺酒店公司在日常經營中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依照《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相關規定,現據景云嶺酒店公司提交的房卡,能認定其向黃文得交付的房卡上僅載明退房時間而無延遲退房后所應承擔義務的具體內容。
此外,景云嶺酒店公司主張在酒店前臺擺放的“溫馨提示”牌上已標明延遲退房加收房費的相關內容,但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在黃文得辦理入住手續時該“溫馨提示”牌擺放在酒店前臺,或其工作人員已將“溫馨提示”牌所載內容以適當的方式告知黃文得,故此,不能證明在案涉合同訂立時景云嶺酒店公司以前述時段退房加收半天房費與黃文得協商一致。
同時,判決書顯示,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應認定景云嶺酒店公司向黃文得出具的收費票據上所載明延遲退房加收半天房費屬于格式條款且無效,故景云嶺酒店公司收取黃文得兩間房屋各半天房費共計268元沒有依據。
黃文得認為,在雙方不能就違約責任達成一致意見時,按照全天24時房費268元,延遲2小時應承擔約22元違約金,因景云嶺酒店公司在訴訟中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延遲退房行為給其造成實際損失的金額,故由黃文得以房費為標準、按實際占用酒店房屋的時間承擔每間房的房費22元也較為公平,亦能填補景云嶺酒店公司的損失。
據上,景云嶺酒店公司應退還黃文得多收的房費224元。
此外,法院認為,景云嶺酒店公司主張14時至18時之間退房加收半天房費屬行業慣例系以未修訂的《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為據,因該規范已在2009年修訂后刪除該內容,且該規范對住宿時間結算辦法已明確要明示或告知,故景云嶺酒店公司以行業慣例抗辯且非格式條款并有效于法無據,不予采納。
黃文得二審勝訴 圖為法錘
“延遲退房”之爭從何而來?
所謂“行業規定”早已廢止
“酒店應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讓消費者有更好的入住體驗,而不是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黃文得說,他之所以較真,也相當于盡一份社會責任,普通消費者可能沒有這個時間和精力。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延遲退房”之爭在多年前即為輿論所詬病。
2002年發布的《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第十條規定:“飯店客房收費以‘間/夜’為計算單位(鐘點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間/夜’,計收一天房費:次日12時以后、18時以前辦理退房手續者,飯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費;次日18時以后退房者,飯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費”。
此后數年間,“12時退房”在國內引發多起消費者投訴。2009年3月,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了當年十大消費維權舉措,其中酒店“12時退房”成為中消協要破解的行業潛規則之一。
2009年8月,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公布《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修訂版),刪去了“中午12時退房,超過12時加收半天房費,超過18時加收1天房費”的規定,其中第十條規定修改為“飯店應在前廳顯著位置明示客房價格和住宿時間結算方法,或者確認已將上述信息用適當方式告知客人”,18時以前退房加收半天房費的所謂“行業規定”因違反法律規定被廢止。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編輯張尋 責編 李彬彬